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大陆要求台湾食品企业交出“机密配方”?国台办回应******
中新网1月11日电 针对台“食药署”声称大陆刁难台湾食品企业注册,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11日回应指出,这本来就是个单纯的企业注册问题,解决起来并不难。民进党当局不积极帮助企业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不能不令人怀疑他们是在将经贸问题政治化,将简单问题复杂化。
11日,国台办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有记者提问:据关于台湾食品企业注册,台“食药署”声称是大陆在刁难,要求台湾业者交出“机密配方”,请问对此有何评论?台湾业者如何能够重新申请通过?
对此,马晓光表示,自去年12月上旬以来,国台办发言人先后三次通过书面新闻稿就此说明情况,澄清事实,驳斥民进党当局政治操弄。马晓光并就此再说明四点:
第一,大陆发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适用于所有国家和地区向大陆境内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的注册管理。该规定优化了注册程序,对不同类别境外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和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旨在保障进口食品安全。一言以蔽之,这么做是为了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不仅根据世贸组织有关规则进行了通报,也通报了台湾方面。根据这一规定,台湾食品生产企业应补充完善相关注册信息。这不是禁止台湾食品企业产品输入,更不是民进党所说的“贸易障碍”“歧视待遇”。
第二,台湾食品生产企业应提供的注册信息,与其他境外企业是一致的,其中按要求填报的原料配料相关信息,是为了保障进口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不存在所谓要求交出“机密配方”的问题。这些信息不会对外公布,不会影响企业权益。事实上,迄今为止也没有发生过这样的情况。
第三,台湾部分企业目前暂未获得注册,主要原因就是提供的注册信息不完整不规范。虽然我们通告的期限到了,但只要按要求完善注册信息,经审核合格后依然可以向大陆出口产品。据了解,目前一些台湾食品生产企业已经补充了注册材料,有关主管部门正在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将予以注册。
第四,这本来就是个单纯的企业注册问题,解决起来并不难。岛内媒体已经指出,是有人故意把它变成了“罗生门”。令人不解的是,为何在有充裕时间的情况下,民进党当局不积极帮助企业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不能不令人怀疑他们是在将经贸问题政治化,将简单问题复杂化。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